本报讯 22名上海女工原定赴韩国工作两年,一年后对方以办不出签证为由,提出终止合同。静安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韩国麒麟株式会社支付女工每人各492万韩元折合人民币3.48万元。
1999年9月,本市崇明、青浦等地的22名女工经上海境外就业介绍所介绍,应聘到韩国麒麟株式会社下属的食品工场工作。同年11月,她们分别与麒麟株式会社签订了“技术培训 劳务聘用合同”,作为研修生赴韩国工作。出境前,韩国公司与女工约定:聘用期为两年,签证按韩国规定一年一签;因聘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由聘方按全勤月工资总额支付给雇员未满聘期的月份工资补偿费,每一打工者8小时作业时的月薪为41万韩元,终止期超过12个月时,只支付12个月工资。同年11月30日,女工们到达韩国釜山市的麒麟株式会社,开始工作。
2000年11月30日,因女工一年一签的签证到期,韩国方为她们买好飞机票,让她们回国探亲,同时等待第二次签证赴韩,并保证时间不超过3个月。为此,女工将大部分行李留在韩国。
但直到去年2月,女工仍未等到麒麟株式会社的消息。她们与对方多次联系,对方以办不出签证为由提出终止合同,补偿每人3500元。对此她们表示不接受,要求支付每人补偿费492万韩元按12个月的工资计算。
法院依照涉外民事送达程序,向被告韩国麒麟株式会社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被告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被告韩国麒麟株式会社违反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终止期超过12个月时,只支付12个月工资。(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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