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克元蒋民华)宠物狗咬伤六龄童,狗主人在庭审中未能举证系伤者过错引起的,闵行区法院前天一审判决狗的主人郝女士赔偿受伤幼童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510.75元。
去年10月21日下午,6岁的小男孩高高经过小区大门时,被郝女士所饲养的一条狗咬伤左手拇指。为疗伤,高高一家共支出医疗费、交通费等人民币400多元。诉讼中,郝女士辩
法庭上,双方就责任问题各抒己见,但郝女士指证高高逗狗的证据始终停留在本人口头上。据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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