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苒实习生樊炜)老师辛苦查资料、做笔记“沉淀”而成的“教案”,其所有权究竟是个人还是学校。昨日上午,我市首例关于“教案”所有权的民事赔偿案在南岸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
今年45岁的高丽娅老师是一名有27年教龄的语文教师。1990年,高老师调到南岸四公里小学任教。在高丽娅的民事起诉状中,高诉称,自己在南岸四公里小学任教期间,先后担 任了小学一至六年级的教学任务。根据教学安排,学校老师每学期需要对自己所教授科目编写教案,包括课题、教学要求、教学重点、难点、教学过程及说明等,以保证教学质量。每学期期末,学校都要求老师将每期所写的教案连同备课计划等上交,以便检查和考核教师教学质量及教学成绩。从1990年至2002年4月,高先后交给学校教案48本,但学校检查考核后均没归还。今年年初,高因写论文需要,多次向学校索要教案,学校退还了4本后,称其余44本教案已“处理了”。
较真的高丽娅认为,学校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今年6月初,她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将学校推上被告席,要求返还小学一至六年级语文教案44本,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800元。昨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原告高丽娅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结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给她本人。学校应对“教案”的遗失负责并做出相应的赔偿。
被告辩称,自己仅收过高老师4本教案,且已归还。被告称,书写“教案”是老师的工作,学校拥有“教案”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学校检查完“教案”后,将教案存档后可以不退还给教师。
“教案”的所有权究竟归哪方?法院将择日开庭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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