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手术后脸部皮肤内留下一玻璃块,六年后病人将医院告上法庭。汉川法院一审判决医院 赔偿1.5万多元。25日,医院不服,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去年6月26日,汉川市民李某向汉川法院提起诉讼称,1995年4月,她面部受伤经汉川某医院手术治疗后,仍 常感伤处疼痛。去年4月,李女士另经手术,从疼痛处取出一玻璃块
由于一审期间被告未提出充分证据,法院认为此系伤口清创时,因医院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李某脸部碎玻璃未清理干 净。今年5月30日,该院一审判决,医院给付李某经济、精神损失等费用共1.5万多元。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蒋敦华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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