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贵州省清镇市站街农民徐志祥,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而引发经济纠纷。经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其付给合伙人42万余元。而徐多次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近日,清镇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判处徐志祥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0月25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对徐的合伙人李学芬诉徐合伙经济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由徐志祥偿付李学芬投资款和贷款,共计人民币42万元。该判决20
法院查明,徐志祥在1999年至今一直与他人经营矿产品生意,并从一矿老板处得款19万元,且收取了贵阳金刚砂厂及贵发公司货款27万余元,其无偿还能力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一审以徐志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刘昌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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