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伟雄通讯员郭卫群)一年半之前,深圳市检察院对一起被一审法院宣判无罪的涉嫌合同诈骗案提出抗诉。此案经一审法院重审和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近日终于尘埃落定:被告人杜国辉合同诈骗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00元。
该案被告人杜国辉为香港居民,系香港银国投资有限公司(杜国辉夫妇以1万港币注册资金开办的私人公司)董事长。1993年,杜国辉在深圳设立银国公司办事处,办事处营业执 照的有效期为1993年2月6日至1996年2月6日。1997年10月间,杜国辉经人介绍,以银国公司名义与广西贵港市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银国公司为丰源公司进口保龄球设备开立远期信用证,金额为658350美元;丰源公司于协议签订后即将开证总金额的20%作为定金存入了银国公司深圳办事处账户,定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银国公司开出信用证。
同年11月11日,丰源公司依约将定金人民币110万元汇入银国公司深圳办事处账户。两天后,杜国辉将该110万元定金转存入自己在平安保险公司蛇口证券营业部的股票账户用于炒作股票,却未依约开出信用证。在丰源公司的催促下,杜国辉称对方信用证格式有诈骗嫌疑,接着更改了家里的电话号码及户名。丰源公司因杜国辉未履约且不退还定金,之后又无法与杜取得联系,便于1998年3月20日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1998年6月12日,杜国辉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该案一审过程中,法院认定杜国辉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宣判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000年11月30日,深圳市检察院就该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请求法院对该案依法改判。
深圳市中级法院接到抗诉后,决定将该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01年9月3日重新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合同诈骗罪改判杜国辉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00元。重审判决后,杜国辉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于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在重审判决中对杜国辉的定罪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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