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寄送的学术论文,经南京市邮政局、北京市邮政局长达45天的投递后,退回作者手中,其学术价值因时效的延误而大大降低。论文作者———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王后海律师将两市邮政局告上法院。6月21日,玄武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王后海在诉状中称,2001年6月21日,原告通过被告南京市邮政局所属的一家邮政 支局,向当时在北京市委党校学习的收件人陈先生以EMS方式寄送了一篇学术论文。该文章的内容为当时证券市场的热点之一———独立董事的制度建设问题。原告作为全国仅有的1600名证券律师之一,非常关注这一热点问题,寄送论文的目的是委托陈先生向国家级报刊投稿。孰料,寄送后43天(即2001年8月2日),被告北京市邮政局签批了改退批条,8月4日,该邮件退给了收寄局南京市邮政局。
原告“无比惋惜”地继续陈述事情经过:原告接通知取回学术论文不得已投给省级刊物,迟至2001年9月15日,该论文才得以在2001年第9期的《行政与法制》杂志上发表。在此前的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已正式发表。原告指出,自己学术论文的观点,有九处都与中国证监会的该文件相一致。然而,“出世”较晚,价值大贬。
王后海律师认为,由于两被告的过错,导致自己一篇比较有分量的学术文章被迫投给省级刊物,且学术价值由于时效的延误而降低,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且自2001年8月4日至今,两被告没有任何一方就此向原告表示歉意。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礼道歉、返还EMS寄送费人民币20元,承担补偿责任。
此事究竟有何内在原委?北京、南京邮政局是否存在过错?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沈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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