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故事小连载7
同安县(现为同安区)公证处将活人公证“死亡”一事引起市司法局的高度重视。市司法局领导明确表示,对待错证、假证要——
作为同安县(现为同安区)公证处的上级主管部门,市、区司法局对这一事件如何定 性,又如何处理?这是记者在采访中一直所关心的。也就在报道过程中,6月26日下午,记者接到了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的电话,他们预约记者于翌日到该局,说是要对该事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月27日上午9时,记者准时来到市司法局会议室。到场的有市司法局副局长吴俊山、公证管理处、法制研究室的负责人以及市公证员协会秘书长。吴俊山首先表示,要保证公证作为国家证明在法律上的权威性,提高公证的质量,舆论监督很有必要。他说,6月25日看到《厦门日报》对同安区公证处这起错证事件的报道后,市司法局当即派出公证管理部门负责人前往同安了解情况,调阅了当时的卷宗。同时,召开了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行业协会的联席会议,对调查掌握的情况进行讨论,并达成了共识:同安县(区)公证处给汪坎海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是一份错证,这一事实不可辩驳。
那么,错证是如何形成的?吴俊山认为,错证的起因固然是因为公证申请人汪坎海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了虚假的证明,但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办证程序操作,是最终形成错证的重要原因。因为,公证员应该知道“死亡证明”应由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但仍采纳了居委会开具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明;其次,在接受材料后,公证处没有进行核实。他强调,虽然这起公证发生在10年前,但是不论时间相隔多久,对于这种损害老百姓的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错证、假证,“只要发现一起,就要坚决查处一起”。
吴俊山还表示,市司法局已经责成同安区司法局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尽快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如果查明错证系公证员与当事人串通作假造成,要依法严肃处理;全市公证处主任会议将对此事进行通报,举一反三,总结教训;另外,在7月份开展一次公证员职业道德教育,以此作为教材;对全市各公证处进行一次公证质量的大检查。
市公证管理处的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同安区公证处及房管部门一再强调,错证的原因是当时的公证制度、程序不健全,这种说法是不负责任的。出现这样的错证,不仅在客观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公证机构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害,这个教训是深刻的。他表示,媒体的监督,对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很有意义。
那么,作为同安区公证处的直接主管部门———同安区司法局,看法又如何呢?
6月28日下午3时30分,记者来到同安区司法局。副局长洪为国肯定地说,这绝对是一起错证,公证处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应当适当予以补偿。他说,6月25日《活人的“死亡”公证》见报后,区司法局召开党组专门会议,当天下午又召开局务会,明确这是一起错证,责成区公证处必须就以下几个问题开展调查:当时办理公证的过程;错证造成的社会危害;从中应吸取的教训;如何采取进一步措施,完善有关公证的规章制度的书面材料,在6月28日前上报区司法局。此外,区司法局还专门抽调人员,成立调查小组,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司法局。
随着市、区司法局的表态,同安县(区)公证处的这一公证是错证的结论,可以说是尘埃落定了。当事人汪月英也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些,我们将在今后继续予以关注,故事小连载至此告一个段落。
对本报这组报道,许多读者来电、来信,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大力的支持,由于来电、来信太多,无法一一回复,在此让我们向读者道一声“谢谢”。 (本报记者 桂芹 陈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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