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南村镇的胡张两家本为邻居,却为一桩小事闹上法庭。
据了解,2001年12月15日下午,胡某的儿子骑自行车将张某所养的小狗撞伤,张某见后很气愤,上前骂了几句。胡某听儿子说起此事后大怒,将张某打伤,致使张某颈部、胸部及左腿皮下淤血。
张某受伤后,分别在南村医院和新造医院治疗花去474元和1113元。他要求胡某负担这两笔医疗费,但胡某坚决拒绝,理由是张在没有他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去医院治疗。张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
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依照有关法律责令胡某向张某赔偿医疗费15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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