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7月2日消息:李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汽车挡风玻璃被砸碎了,他认为既然交了管理费,物业公司就该对
车辆安全负责。协商无果后,他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修理费。1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令小区
物业赔偿李先生4500元的修车费用。
据检察日报报道,2001年2月,李先生与物业签订了机动车管理委托协议书,协议书 中规定:物业负责为车辆提
供固定车位;为车辆进出小区开关大门;车主需每半年向物业支付有偿服务费450元;如果车主有特殊要求、特殊服务双方
另行协商。物业公司解释说,他们开设停车泊位的目的是为了使小区内部道路畅通,由于小区地方小但车辆较多,只能通过有
偿收费的方式进行管理。他们依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手册,参照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制定了每月7
5元的收费标准。物业公司强调,如果按参照文件规定的每月150元的收费标准是包括看管车辆的,因为人手有限,也负不
起车辆安全的责任,所以只收了半价,故不应对李先生车辆的损坏负责。
法院则认为,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就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明确规定:小区
收取车辆管理费,应有专人负责看管。被告未派专人看管车辆,未尽到物业管理的责任,理应赔偿原告修车费用。(记者谢文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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