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7月2日消息:日前,浙江奉化市法院在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过程中,向一位出庭作证的证人转交了由 原告垫付给他的经济补偿费用25元。
根据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出庭的证人有 权要求获得一定数额的费用,以补偿其出庭带来的一些经济损失。
据了解,本案原告宋某以舒某在车站等公众场合散布谣言、恶语中伤为由,于今年初向奉化市法院起诉,要求舒某承 担侵害其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宋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当时在场的一位证人出庭为其作证。这一要求得到了法院的准许。这 位证人的证言,成了本案的一个重要证据。(马钧、葛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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