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7月2日消息:去年7月,南京浦口区一名12岁的男孩在家中将一11岁的女孩奸杀,并在同学的帮助下掩藏了尸体。案发后,两名男孩分别被收容教养。日前,浦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获得15万余元的赔偿。
据南京日报报道,去年7月2日,家住桥北新村的12岁男孩柳明(化名)将同村刚搬来的11岁女孩刘某骗至家中,将其强奸并杀害。在场的同学汪海(化名)帮助他搬运、掩藏尸体。
中年丧女的刘某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两名男孩及其父母作为被告,要求赔偿丧葬费、抚养教育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余万元。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柳明采取欺骗的手段奸杀了刘某,对此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而汪海在此过程中为柳提供了掩护,起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应承担小部分责任。但由于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后,法庭判令由被告柳明、汪海的监护人分别赔偿原告13万余元及1.5万余元。(高菲、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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