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7月1日讯 与原单位合同未到期,就私自跳槽到新单位,枣庄市山亭区3名跳槽职工被山亭区仲裁委员会裁决赔偿原单位经济损失35万余元,接受3名职工的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日前,3名职工及其接受单位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袁某、郑某、孙某原系枣庄市冷暖风机厂职工,与厂劳动合同期限至2001年12月31日。去年9月,该厂租赁给枣庄市恒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袁某等3人与“恒丰”形成了事实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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