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雅)78岁老太和保姆在深圳某超市买菜时不慎摔倒,导致骨折,后以该超市地面有水、湿滑为由起诉至法院,索赔额6万余元。近日,罗湖区法院以“保姆未出示身份证”不采信其证言,从而以证据不足判其败诉。
据介绍,2001年9月22日上午,家住福益田村的王老太在保姆陪同下到附近一超市购物,当她在猪肉档口买好猪排刚要起步时,突然脚下一滑整个身体摔下台阶,跌坐于地,后经 平乐骨伤科医院诊断其为桡骨骨折和股骨坐椎骨骨折。
2002年4月,王老太通过律师向罗湖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超市承担全部医疗等费用,并支付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对此,这家超市认为王老太的受伤与自己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她的摔倒是因保姆意外碰撞所致,而王老太又年迈体弱,是其家人未尽照顾之责,其所称的伤害并不一定是在超市摔倒所致。
此案中最重要的直接证人就是王老太的保姆,但该保姆出庭作证时,却没有提交身份证,后该保姆又因“回老家”未能进行下一步的辨认工作。相应地,超市却出示了商场装修、设计以及卫生验收合格证书等来证明自己的环境完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该证据得到了法院的采信。
近日,罗湖法院对此起纠纷做出最后判决,王老太因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该超市有过错,而超市又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错,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来承担此案的诉讼费2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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