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青云 实习生 林权宏身为彩虹集团公司总裁、董事长,竟然挪用公款8500余万元用于炒股和经营,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受贿罪一审判处吴维仁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挪用巨额公款转与他人炒股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吴维仁与苏州彩虹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明哲预谋,从彩虹集团借钱给刘个人炒股。同年3月12日,经吴维仁批准,彩虹集团将450万元人民币汇入苏州彩虹电气有限公司账户,同年9月,刘明哲将其中300万元汇入川国投上海营业部个人账户用于炒股,同年10月30日将300万元归还彩虹集团。
1997年2月,吴维仁与彩虹公司驻澳门三友公司经理甄宜众下落不明预谋,将彩虹集团下属的彩虹电子进出口公司1095万元公款借给甄宜众个人使用。同月17日和25日,彩虹电子进出口公司将1095万汇入甄宜众在珠海的艾瑞克公司。随后甄宜众将此款委托其女婿王雪涛为其炒股,同年10月29日,艾瑞克公司归还彩虹本息1121万余元。
1997年夏季,吴维仁与上海华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徐伟宇多次预谋由吴提供资金二人合伙炒股,所获利润三七分成。嗣后,吴维仁安排其妻虞梅兰在逃前往上海以其妻妹严窈兰名义开立股东账户,并于同年9月将彩虹集团2000万元通过北京华尔森公司账户汇往严窈兰账户进行炒股。
公款转与他人经营,个人大捞好处
1997年10月、11月,吴维仁分两次从彩虹集团结算中心拿走面额为518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西安华金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友和,并向该张提供了上海华宸公司账号。张友和将其中三张汇票贴现,并向上海华宸公司汇款3463万元,其余三张汇票用作质押进行经营。为感谢张友和,吴维仁直接给张友和的西安华金公司办理了两份代垫付证明,共代垫付资金4000万元。
1998年春季,吴维仁给彩虹集团公司下属彩虹电子配件厂厂长王建中打电话,通过王建中将该厂加工工作服业务交由其妻虞梅兰加工办理,1998年8月该厂按标准支付虞梅兰加工费8.9万余元。1999年春节前一天傍晚,王建中在咸阳彩虹宾馆吴维仁办公室以“辛苦费”名义将10万元送给吴维仁,吴回家后将10万元交给虞梅兰保管。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吴维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竟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他人和自己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还收受贿赂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在本案案发前挪用之公款已全部归还,但其数额特别巨大属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其受贿所得人民币10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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