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备受争议的周立太“黑律师”案一审有了判决结果。深圳龙岗区法院认定,周立太长期以双重身份在龙岗区代理案件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龙岗区司法局以“通知”形式,对周予以告诫、及时制止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此一审判决周立太败诉。不过,周立太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已于昨天(7.3)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据了解,引发此次“黑律师案”的导火线是去年12月25日上午,在深圳市有“打工仔律师”之誉的周立太收到一份由龙岗区司法局下发的《关于责令停止非法从事律师业务的通知》。《通知》上称“初步查明你处(指周立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非法从事律师业务。依据《律师法》有关规定,责令你处立即停止非法执业行为”。同时,自去年11月起,深圳市自恢复律师体制20年来,首次对非法从事律师业务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清理。清理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外地律师机构未经批准在深圳设点执业,外地律师在深圳坐地收案执业等几个方面,行内人士把不具备执业资格或不合法规而非法揽讼的人称为“黑律师”。
不服《责令通知》的周立太以“《律师法》规定,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其在深圳代理案件并不违反规定”为由,对龙岗区司法局的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龙岗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立太于1986年取得律师资格,从1997年开始,在深圳代理了大量在深工作的来自全国各地的伤残劳务工的工伤赔偿纠纷案件。“然而,周在深圳承办的案件中,均以律师身份代理,其律师执业证书上载明的执业机构是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但却先后以开县陈家法律服务所等三家律师所的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出具公函及授权委托书。”
龙岗区司法局有权对律师有关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原告周立太长期在龙岗区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却以律师身份承办业务,其执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即“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龙岗区司法局对其发出《关于责令停止非法从事律师业务的通知》,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最后,龙岗区人民法院称,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周立太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周立太负担。作者:记者 陈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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