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讯 昨日上午,南宁地区中级法院对一起颇有影响的客车强奸、抢劫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善雨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赵骇(化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南宁地区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善雨、赵骇采用暴力手段,公然在客车上强奸妇女,抢劫他人钱物,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被告人王善雨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3人共5次,情节极其恶劣;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4人4次,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骇在公共场所企图强奸妇女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与王善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人1次,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赵骇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考虑其作案情节及犯罪中的作用,给予其减轻处罚。
责编:蒋秋 来源:当代生活报 作者:孙晓梅 黄志超
王善雨、赵骇犯罪事实
2001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善雨(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石屏乡)、赵骇(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石屏乡)窜上一辆由四川省古蔺县开往广东省东莞市的长途卧铺客车。
当车行驶至四川省古蔺县副家乡时,因车坏而停车修理。王善雨便擅自对车上乘客重新调整座位,将女乘客安排到前排座位,男乘客安排到后排座位,并把自己安排在女乘客宋某的旁边。当晚10时许,王善雨拿一床被子盖住宋某,对其进行性骚扰,遭拒绝后对宋进行威胁,并对其实施强奸。
9月20日,车子修好继续行驶。当晚6时许,王善雨再次对宋某进行强奸,宋的哥哥看见后上前制止,被王善雨殴打。当晚7时许,王善雨又爬上女乘客李某的上铺铺位,钻进李某的被子里,对李进行威胁后实施强奸。
被告人赵骇看到后,也爬上宋某的铺位,脱宋的裤子企图强奸,因王善雨拉其去喝酒而未得逞。当晚11时许,王善雨又窜到前排下铺女乘客刘某的铺位,用被子盖住刘某,持小刀进行威胁后并对其实施强奸。9月21日下午4时许,王善雨又窜到刘某铺位,对其实施强奸。
2001年9月2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善雨、赵骇以男乘客甘某于20日早上曾“惹”了他们为由,对其进行威胁,抢得现金人民币40元。上午9时许,王善雨对乘客郑某进行殴打,抢走郑人民币50元。
同时又对旁边乘客邓某某进行威胁,抢走邓人民币50元。当天早上,王善雨还以乘客王某曾与女乘客争座位为由,殴打王某,抢走其人民币100元及身份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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