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7月5日电 (通讯员赵欣 记者李建平) 备受媒体关注的杭州一车主驾车故意撞死人一案,今天由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钟志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金国育女儿金星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1月6日晚6时许,被告人钟志斌驾驶一桑塔纳2000型轿车,与其妻王莉萍至金钱小区其父母家,钟志斌将车停放在严衙弄11幢楼下,小区车辆管理员金国育 以“车不能停在这里”为由进行劝阻,钟径自停车上楼。金国育的女友周国玲见状便上前帮腔并踢了车头数脚,双方发生争执扭打。后钟志斌欲开车离去,遭到金国育女友周国玲的阻拦,钟志斌不顾周国玲站在车前,启动车子强行驶出,将周国玲刮倒在地。
当晚6时40分,金国育、周国玲与金钱小区两名保安转入丰禾巷准备到派出所报案时,见钟志斌站在“蜂之语”专卖店门口的道路上,金、周两人即赶上前去论理。钟志斌见金、周从左前方向他跑来,即进入车内,迅速启动车子加速驶去,金国育被撞倒,头枕部着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11月11日死亡。
法院还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星,系金国育与前妻婚生之女,现年16周岁。金国育被害在医院抢救4天所用医疗费29921.64元已由钟志斌亲属支付。案发后,钟志斌亲属通过社区向金星转交人民币7500元。
法院认为,钟志斌因停车遭金国育劝阻,双方发生争执,竟将金撞倒,致金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钟志斌的犯罪行为造成金国育死亡,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星诉请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抚养费、必要生活费等经济损失的要求,依法应予支持;诉请赔偿的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
据了解,被告人钟志斌系杭州市某部门一领导干部子弟,由于种种原因,该案一审原由杭州上城区法院审理,后发现程序上有误,移至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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