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京山县曾引起巨大反响的一起涉及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劳动争议案,日前在该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334名劳动者获各类经济补偿共计69.6945万元。
2000年1月,由京山县供销社退休干部许某、县棉花公司、县供销社干部甘某共同投资245万元成立了京山县京江织业有限责任公司,并租赁经营京山县广祥巾被有限公司,租期8年。原广祥公司的400多职工转移至京江公司上班。2000年7月31日,京江公司与职工签订为 期1年的劳动合同。
京江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京山县棉花公司、甘某分别以股份转债权的形式将其股份转移到许某手中。由于种种原因,京江公司运转到2001年,便发生严重开工不足,继而引发职工罢工。2001年4月20日,京江公司彻底停产。
2001年8月1日,京江公司与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但是,京江公司对职工的有关劳动保险、工资、经济补偿金问题未予解决。334名职工遂向京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2001年11月12日,京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京江公司向职工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保险金、女职工产假工资共计57.5395万元。京江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随后向京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334名职工和京山广祥公司一起推上被告席。
京江公司诉称,广祥公司的原部分职工转入自己公司上班,由于职工不遵守劳动合同,滋事停工、罢工,导致无法正常生产,给自己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要求334名职工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60余万元;要求广祥公司为334名职工缴纳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3万余元。
京山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京江公司与广祥公司签订了财产租赁经营合同,按照合同规定,334名职工到京江公司上班,京江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决好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334名职工几次停工、罢工,是由于京江公司扣发工资,经营管理不善,对有关问题解决不到位造成的。京江公司扣发职工的工资,不发放产假工资,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违法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部分职工不遵守劳动合同,几次停工停产,影响了京江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也有一定的过错。京江公司以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罢工闹事,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所述经济损失不明确具体,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002年6月10日,京山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京江公司与334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同时由京江公司支付334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共计69.6945万元。(张承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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