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荻 陈猛)6月2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终审裁定也许让被告人韦某有些许的安慰,法院驳回与她同居的男友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韦某还处于哺乳期),被告人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法律是公正的,然而,韦某为唐某未婚生子,唐某却因官司与她反目成仇,这苦果都 是她自己一手种下的。
情窦初开 未婚同居
1979年出生的女青年韦某是南宁市人。2000年初,从广西某中专学校毕业的她,经人介绍,到南宁市天主教爱国会应聘做会计工作。
2000年6月的一天,住在南宁市民族大道的韦某闲来无事,就和朋友到科技馆附近去跳舞。她怎么也没想到,就因为在这一天,自己19年来一直平平淡淡、清清白白的生活就完全发生了变化。
在舞会上,一位二十五六岁的带着桂柳口音的男青年唐某引起了她的注意。唐某已在社会上混迹多年,他虽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却很善于察言观色,他知道眼前这个高个子的南宁妹对自己有点意思,于是,就对她展开了追求。
情窦初开的韦某轻易地被唐某的甜言蜜语迷惑,很快和唐某发展了恋人关系,并开始了同居生活。
为帮男友 挪用公款
唐某知道韦某在单位做会计工作,手中经常会有些余款。2000年11月,唐某以做电器生意资金不够为由,让韦某把单位的公款拿出来给他做生意,并说等生意赚钱后,立即把钱补上。韦某信了,把单位的2000元公款挪用给唐某。
第一次得手后,唐某又以各种借口,让韦某挪用公款给他用,每次唐某都信誓旦旦地说能很快把钱补上,但最终都是有去无回。这样,韦某挪用的公款越来越多,直到2001年3月份,韦某所在的单位要查账,她这才慌了,就跑去和唐某商量。
唐某一不做二不休,对韦某说:“你挪用的这些钱,现在没办法填上,干脆你拿上你所掌握的最后一笔钱一起去海南做生意。”这时已被爱情冲昏头脑的韦某伙同唐某携带2万多元的公款潜逃了。后经查明,南宁市天主教会共有5万多元的款项从韦某手中流失。
亲密男友 原有劣迹
其实,唐某是一个有过劣迹的人。1993年唐某曾因盗窃被南宁警方劳动教养两年。
2001年4月,唐某和韦某潜逃回唐某的全州老家躲避,也就在这个月里,唐某接到朋友蒋某在海南打来的电话,叫唐某到海南和他合伙经营美容院。早有此打算的唐某就和韦某带着2万元的赃款去海南入伙。没想到美容院刚开张一个多月,就被人举报有卖淫行为,就这样美容院被当地公安局查封了,唐某和蒋某不得不返回全州县。
2001年7月底,唐某以为风声已过,潜回南宁找工作。同年10月中旬,几经周折,唐某终于和蒋某联系上,两人商量一起去找点事做。11月2日中午,唐某和蒋某在南宁市中华路军供大厦附近碰见了被他们两人骗去海南卖淫的靖西籍女子梁某,梁某随即打电话报警,唐某和蒋某很快落网。
在公安局的审讯室里,唐某还算比较老实,他交代了伙同其女友原在南宁市天主教爱国会做会计的韦某挪用5万多元公款的犯罪事实。唐某还交代了韦某现藏匿在全州县自己的家中。
根据唐某的口供,同年11月5日,南宁警方前往全州县,于当天晚上将韦某抓获。韦某对伙同唐某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1月5日,南宁警方将唐某刑事拘留,韦某此时已有身孕7个多月,警方对韦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浓情反遭无情报
本来事情到了这一步已算告一段落了,然而后面发生的事让韦某心寒不已。
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韦某、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2年3月8日向南宁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上,韦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而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与韦某之间是借贷关系,并不知该款来源,而且其身份不具备职务侵占的主体资格,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一审的庭审过程中,已在2002年1月份为唐某生下一男孩的韦某还一直对检察官们说,唐某对她很好,直到检察官对韦某说唐某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后,韦某才如梦初醒。
2002年4月12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韦某和唐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韦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2年5月15日,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在这份上诉状中,唐某辩称,由于韦某是自己的女友,双方感情较深,且在同居期间有了身孕,自己为了减轻韦某的痛苦,在侦查期间违心地承认与韦某曾商量过此事。事实上,自己根本就不知道韦某是挪用公款再借给自己的。
在上诉状中,唐某辩称自己完全是被冤枉的,甚至还指责韦某刚刚生下孩子一个月就将孩子弃在家中置之不理,完全没有尽到哺育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身为父亲的自己被无辜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实在是冤。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作者:卢荻 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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