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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把“孩子”留下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08日14:31 哈尔滨日报

  如今,跳槽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曲先生的经历也并不鲜见。跳槽时,什么样的“孩子”可以留下,什么样的“孩子”不能留下,成为经济活动中的焦点问题,由于企业与个人的观点分歧较大,纠纷、官司时有发生。

  3年前曲先生受聘于某公司,成为该公司设计和营销的骨干,他利用业余时间改进了公司已有的设计成果。2年后,曲先生决定跳槽,离开公司时他带上了28份图纸,不想被老板
截获。曲先生认为自己的这些成果一是业余时间干的;二是事先并没有领导指派;三是没有得到额外报酬,因此不能算职务发明。可公司老板却认为:“虽然合同上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条款,但是曲先生的改进是建立在公司已有的图纸之上,属于职务发明,该归公司所有。而且他带走了一些客户,也是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

  曲先生和公司的纠纷带有一定的典型性,据有关法律界人士透露,如今涉及职务发明的官司约占专利权属官司的一半,关于流动人员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或者专有技术的官司约占商业秘密侵权官司的一半。

  据介绍,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离开人员在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职务发明。

  哈尔滨律师协会副会长赵连勤律师说,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单位和人员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时,在合同内应建立保密协议、保密制度,要搞竞业限制。在这个前提下,单位的追索权利才可以实现。科技人员离开本单位时,单位要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该人员重申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以向新单位通报他的竞业限制。原单位还应该向离开人员付出一定的竞业限制费用,竞业限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目前我市很多企业没有这么做,所以往往是赔了“孩子”又输官司。

  赵律师说,要想避免损失,首先,单位应该懂得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其次,企业应建立有关保密制度,签订竞业限制、履行竞业手续。否则苦心养大的“孩子”只能白白便宜了别人。本报记者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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