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副区长上庭时强作镇定,听判后再也笑不起来。(新快报记者 黄巍俊/摄)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实习生欧漫通讯员张弘李斌)因收受贿赂共计港币45万元、人民币38万余元,原广州市荔湾区副区长胡凯帆,近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低价卖房受贿45万
1997年10月,广州市港丰物业发展公司(下称港丰公司)因安置回迁工作欲购买荔雅苑商品房,其总经理吴某找到荔雅苑的开发商金道公司的董事长、身为荔湾区建设局局长的被告人胡凯帆,要求帮忙并许诺事成后送一笔钱给胡凯帆。后来,胡凯帆利用金道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荔雅苑5000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4300元的低价卖给港丰公司。同月29日,胡凯帆在香港收受吴某贿送的港币45万元。
牺牲公司利益换取38万
1997年5、6月份,香港辉洋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辉洋公司)与金道公司等组建广州辉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辉洋苑房地产项目。在各方因建筑面积的分成而发生争执时,辉洋公司董事长杨某私下找到身为荔湾区建设局局长、金道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胡凯帆,要求金道公司作出让步,减少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分成,并许诺事成后送一套房给胡凯帆。
后来,胡凯帆利用金道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决定在各方签订合同时,金道公司减少5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分成。2000年2月,胡凯帆收受了杨某以银行按揭形式贿送的广州市龙津大厦1栋3108房一套(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至2001年3月,胡凯帆实际收受杨某为该房支付的楼款共计人民币389813元。
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胡凯帆虽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退清全部赃款,但收受的贿赂款数额太大,只能予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
此前据纪委方面透露,胡凯帆每月花5000元包养一名桑拿小姐,并为其购置了一套50多万元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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