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树鹏)为给学生改善伙食,沧州市南湖中学食堂从食品公司买来速冻水饺,不料100多名学生因此中毒。随后,受害学生及学校将这家食品公司的股东告上法庭。7月2日,南湖中学和受害学生接到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该食品公司的股东被要求赔偿损失。
2001年11月14日,南湖中学食堂从该市一家食品公司订购了700袋速冻水饺。当天下午,食品公司派人将水饺送到学校。晚饭后,有112名学生因食物中毒被送往医院,经过几天治疗 后脱险。学校也因此被迫停课3天。后经沧州市卫生防疫站检验,食品公司送来的速冻水饺过期变质。今年3月18日,南湖中学及112名学生向该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食品公司的股东杨某和李某赔偿医疗费、学生精神损失费、伙食补助及护理费等。同时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被告辩称,原告购买的水饺是从原食品公司下属业务员手中购买,当时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法院认为,该食品公司在因未按期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股东不是按规定进行资产清算,而是继续经营,并将其生产的过期变质的水饺出售给南湖中学,造成112名学生食物中毒,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主张,法院给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该食品公司的股东李某和杨某赔偿南湖学校医药费等各项损失3万多元,赔偿112名中毒学生精神损害费5.6万元,伙食费及护理费2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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