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青云实习生谭迎春窦爱军本想利用特快专递来节省时间,没想到这个“特快专递”在路上居然“旅行”了十多天,致使考生错过报名时间,误了高考。为此,一考生将长安县邮政局诉至法院。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长安县第十中学99届毕业生李莹,因为户口在青海省都兰县,按照高考报名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的规定,所以于1999年5月17日在长安县邮政局将高考报名材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 寄往青海省都兰县402信箱子弟学校,封皮上留的是父亲的名字李克连。但是,直到1999年6月4日,这封特快专递才到达目的地,早已错过了高考报名日期,整整奋斗了数年的李莹失去了自己第一次高考机会。
同年8月份,李莹和母亲多次找长安县邮政局寻求解决,但邮政局称其无任何责任。为此,李莹的母亲一个人多次只身前往青海查询此事,取得了许多有力的证据。她多次与长安县邮政局协商处理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2001年4月份,她将长安县邮政局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工作失误造成的后果进行赔偿。
被告长安县邮政局认为,邮件签名落款的是李克连,李莹与本案没有联系,不能成为原告。邮政局在这件事上有失误,应根据邮政法规进行补偿,但无违约行为。整件事情的处理应依据邮政法及邮政事故办法,而不是民法。原告则认为因为李莹是未成年人,其父有权代理她订立合同,所以李莹有资格成为原告。邮政局为李莹办理特快专递业务,双方已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的事实证明邮政局有违约行为,应进行赔偿。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和消费关系,应按照《民法》来处理,邮政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将对此事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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