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水库养鱼污染水源,水库治污造成鱼苗损失,水库管理处要向养鱼户赔偿三百余万元损失。这消息让4年来一直在喝水库污染水的夏先生百感交集。昨天他找到记者问:谁又来赔偿我们的损失?
万州区新田水库由当地政府投资修建,主要用于解决居民饮用水,明令禁止化肥养鱼。1998年,水库管理处与吴光学签订水库水面承包养殖协议。吴在养鱼过程中向水面投放化 肥,导致新田自来水厂出厂水被污染,水质超标,影响居民卫生健康,并遭到水库下游居民的抗议。
2000年8月,新田水库管理处向吴发出书面通知,要他只能用清水养鱼,禁止再投放化肥,但没有效果。去年1月,水库管理处决定放水整治大坝治理污染,结果造成水库鱼死亡约5万公斤。于是吴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新田水库管理处赔偿损失。同年5月,水库管理处也向法院起诉,称化肥养鱼污染严重,要求解除与吴光学的承包合同。
今年4月8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新田水库管理处与吴签订的合同若继续履行,将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理应解除。
7月5日,二中院对损失赔偿案作出判决:化肥养鱼必然对水质产生危害,是双方应当预见的,现合同已经解除,由此造成吴光学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水库管理处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水库管理部门,更应清楚在水库采用化肥养鱼会对水质造成恶化,吴光学要求管理处赔偿因解除双方合同而所受的损失理由成立,故管理处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管理处应赔偿吴三百余万元损失
此案宣判后,长期饮用新田水库污染水的市民一时哗然,纷纷要求管理处赔偿他们的损失。
重庆誉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伯秋律师说:居民受到的损害与吴受到的损失不是一回事。吴和水库管理处有合同,只要水库管理者违约造成损失,他就可要求赔偿。居民向水厂购买自来水,如果因为以前饮用过污染水向管理处索赔精神损失,理由不充分。除非他们能够举证说明饮用新田水库被污染的水后,对自己造成了某种伤害,如生病、残疾等,才可以向管理处索赔。(记者 张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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