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颜斐) 昨天,全国首例状告侵犯结婚权案在丰台法院开庭。24岁的李洁以单位不出具结婚证明、剥夺了她的结婚权为由将北京市公交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费。
李洁与男友杜姜原是北京公交总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的职工。杜姜的养父母早已去世,李洁的身世也很可怜,两个同病相怜的年轻人建立了恋爱关系。李洁起诉称,1998年,两 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向单位提出结婚请求。公司以二人不到晚婚晚育的年龄为由,拒绝开具婚姻状况的证明。2000年8月,年满22周岁的李洁再次向公司提出结婚申请,而公交公司还是没有开出证明。
早已同居的李洁和杜姜最终决定在去年“五一”举行结婚仪式。李洁万万没有想到,杜姜于去年1月30日因煤气中毒去世,和男友结婚竟成了她心中永远的遗憾。
李洁认为,公交公司违反《婚姻法》、拒不为达到结婚年龄的原告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侵害了她的结婚权利。
公交公司则答辩称,原告未向单位提出开具介绍信,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结婚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职工本人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合法夫妻。”被告代理人说。
记者经采访有关部门了解到,男女双方登记结婚,除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外,还必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等,而这张证明往往是由单位出具。一些单位为了完成计划生育的指标,则按有关的法规制定了晚婚晚育年龄。
婚姻状况证明是否该由单位出具?有关人士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一位从事婚姻研究的女士说,随着经济的发展,脱离单位管理的社会人将会越来越多,而私营公司不具有人事权,无法出具婚姻证明。婚姻出证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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