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近日,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就六盘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水城矿务局总医院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作出行政判决。
2001年7月21日,水城矿务局总医院收到六盘水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水城矿务局1995年至2001年2月期间,在医疗上使用工业氧气的行为罚款51050元。同年7月26日水城矿务局总医院向六盘水市工商局先交了30000元罚款,此后水城矿务局医院认为多年来,六盘水市 各医疗单位在2001年3月22日前基本上是使用工业氧气,此间从未接到过任何上级部门有关禁止使用工业氧气的通知或文件。
钟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六盘水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医院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水城矿务局总医院称使用的工业氧气符合医用标准,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不予采纳。钟山区法院判决:维持六盘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水城矿务局总医院要求六盘水市工商局退还其罚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水城矿务局总医院负担。 (蒋霞 詹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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