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扫墓旅游广告打出了“锦江国宾车队”的字样,锦江公司认为这条广告损害了公司名誉,便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一起告到了法院。日前,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广告经营者在沪上一家媒体的广告版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元。
今年3月18日,本市某媒体刊登了一则广告,在“扫墓包车专线”信息后面刊出“锦江国宾车队平均每人40元”。该广告刊出后,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广告中所指的 就是其下属的国宾车队,因此要找侵害他们名誉的人讨个说法。
锦江公司按图索骥拨通了广告中所列的电话,发现电话均属一家叫上海市西洋摄影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于是锦江公司委托律师对这个二分公司和广告进行调查,查明此二分公司是西洋摄影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广告是由上海一家广告公司制作刊登的。4月,锦江公司向法院递交诉状,将上述三家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律师费、旅差费、复印费等损失2万元。
接到法院传票的那家广告公司大呼冤枉。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该广告是一个叫袁勇良的人要求制作和发布的。当初袁一直自称是西洋公司的业务员,名片上印的是“西洋婚庆”。公司还专门派员去工商局查了西洋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查得它具备礼仪服务资质后,才发布了该广告。公司已尽到了广告形式审查谨慎的义务,主观上没有过失。
同样深感冤枉的还有被告西洋公司和二分公司。两公司辩称,袁勇良不是他们公司职工,袁只是今年3月经人介绍借坐二分公司营业厅自己接自己的业务,从不与西洋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西洋公司从未与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也未授权袁发布广告,没有给过袁任何介绍信、工作证、营业执照、公章。所以这则广告与西洋公司无关。原、被告在法庭各执一词,袁勇良成了案件的关键人物。法院依法传唤袁勇良到庭作证,袁称广告是他个人行为,发布合同是他与该广告公司签的约,确实没有西洋公司授权,他也没有西洋公司的委托书、工作证和营业执照。
原告锦江公司则在法庭上表示对袁勇良个人行为不要求追究责任,而只要求三被告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下属国宾车队是社会所公认的接待国宾的较为特殊的车队,有较高声誉,而被告广告公司未经必要的程序审查,刊登广告造成原告的名誉受损,故应承担责任。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西洋公司及其二分公司承担责任,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两被告曾要求广告公司制作、发布上述广告以及有损害原告的行为,故法院对原告的这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赔偿的金额,法院认为应当根据侵权的程度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董庶 吉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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