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抢劫、投毒、放火,人人都知道这是犯罪。但是,对于“不作为”的杀人犯罪,就很少有人知道了。“不作为”怎么杀人?请看,这起家庭内的“不作为”杀人案,已经成为家庭暴力之后出现的新动向。
夫病身亡妻喊无辜
7月5日,记者在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访时,得知这个法院不久前刚刚判决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农妇孙雪芝在丈夫病重期间,没有采取救助措施,致使其丈夫的病情恶化并导致死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孙雪芝犯(间接)故意杀人罪,并处以三年零六个月的徒刑。
2001年11月16日晚上11时许,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孙旗屯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匿名报警,说是孙旗屯村7组的孙雪芝(伙同其弟弟)将丈夫胡振刚打成重伤,又折磨三天后致胡振刚死亡。现在孙雪芝等正在埋尸灭迹。
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胡振刚确实已经死亡,随即展开了调查。经初步查证,孙雪芝与其弟“将其丈夫打成重伤”的说法不能成立,但胡振刚在重病期间,作为妻子的孙雪芝却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放任胡振刚的病情加重,最终导致胡的死亡。因此,公安机关认为,孙雪芝在胡振刚死亡的问题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以孙涉嫌“间接故意杀人”进行立案,并对孙雪芝进行了刑事拘留。不久,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孙雪芝。
对此,孙雪芝大喊冤枉。孙雪芝说,在丈夫胡振刚重病之前,夫妻曾因小事发生了口角,后来两人分居。2001年11月12日,孙雪芝回家查看电线线路时,发现胡振刚躺在床上。孙雪芝以为胡振刚是在装病,就和其弟弟一起将胡振刚抬到另外一间小屋内。11月14日,孙与其一位堂嫂来到小屋内,看到胡振刚已经奄奄一息,才确信胡振刚病重。其间,孙雪芝与胡振刚的弟弟联系过(没有说明胡振刚病重),但胡家没有来人。11月15日,发现胡振刚已经死亡。
孙雪芝说,是胡振刚自己病的,她并没有害胡振刚。因为家里穷,胡家人又没有来,所以没有送胡振刚到医院救治。孙雪芝认为,在胡振刚死亡的问题上,她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2法院判决故意杀人
1983年,胡振刚经人介绍与洛阳市孙旗屯村的孙雪芝相识并结婚。婚后,小两口恩恩爱爱,生活很甜蜜。日子久了,两人的感情也就慢慢地淡了下来。1986年,胡振刚搬到孙雪芝家中居住。1997年,胡振刚从洛阳市胶鞋厂下岗,失去了经济来源,夫妻矛盾逐步显露。
洛阳警方在调查中了解到,几年来,孙雪芝托人为胡振刚找工作,胡振刚都没能干成。孙雪芝认为胡振刚窝囊、没本事,就不愿再托人为他找工作。2001年10月,夫妻两人将门前的两个猪圈填平,盖起一座小房子,开了一个小卖部,指望赚点钱补贴家用。据孙雪芝说,小卖部开张后,胡振刚数次找钱时算错账,经常赔钱,孙雪芝非常生气,就不让胡振刚再管小卖部的事,这引起胡振刚的不满。同年10月19日,夫妻两人因家庭琐事拌嘴,孙雪芝拿起一把小扫帚打胡振刚,后被女儿及乡邻拉开。孙雪芝提出要和胡振刚离婚;胡振刚不同意,并说孙雪芝和一外地收废品的人关系“不清楚”,这更让孙雪芝气恼,遂和女儿搬到小卖部居住,与胡振刚分居。
孙雪芝说,胡振刚为了“吓唬”她,两次“装”上吊;三次“装”喝农药;三次“装”着用刀子自杀(后经证实,胡振刚有一次确实喝农药自杀被及时发现,经抢救脱险)。2001年11月11日下午,孙雪芝发现小卖部的电断了,就到家里去查看,可胡振刚没有让孙雪芝进去。12日,孙雪芝的弟弟从邻居家翻墙进入孙雪芝家,想把断了的电线接上,打开反插的门后,看到胡振刚躺在铁床上,喉咙里发出“呼噜”声。孙雪芝进来后,就和弟弟将胡振刚抬到另外一间小屋。14日,孙雪芝等给胡振刚喂水,但已经喂不进去了。15日,孙雪芝的父亲来看胡振刚时,发现胡振刚已死亡。
2002年4月29日,检察机关向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特殊的案件,并于近日下达了刑事判决书。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包含了对被扶养一方的健康、生命的关心、照料和救助。被告人孙雪芝在发现胡振刚不省人事后,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但孙雪芝既不将胡振刚送医院救治,也不请医生到家里诊断,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致使胡振刚的病情被延误60多个小时而死在家中。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雪芝(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0条的规定,判定被告人孙雪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孙雪芝对此判决没有上诉。说法之一间接故意不作为
黄双建(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在刑法理论中,根据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和所持态度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为两种:一种为直接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二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即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和追求,也不采取措施加以避免。在本案中,被告人孙雪芝发现胡振刚处于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应履行求医诊治的义务而不履行,对被害的人死活漠不关心,是一种“不作为”的间接故意。
在我国《刑法》中还规定有遗弃罪,所谓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行为侵犯的是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客观上表现为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本案猛一看,也符合遗弃罪的特征,表现为被告人孙雪芝发现丈夫有病应请医生给予医治而不请医生医治。但此案为什么定间接)故意杀人罪呢?
本案被告人孙雪芝是作为被害人胡振刚的妻子,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孙雪芝客观上表现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避免胡振刚死亡结果的发生,导致被害人胡振刚的死亡,使胡振刚的生命权利受到了侵害。遗弃罪的表现,从主观上并不希望被被害人死亡;而(间接)故意杀人则是对被害人的死活持放任的态度,这是本案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关键所在。本案中,被害人已经处于昏迷状态,可能有死亡的危险,而被告人孙雪芝对这种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客观上也确实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而,本案依照《刑法》第232条进行处罚,按(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孙雪芝有罪。尽管被告人孙雪芝没有杀人的举动,但家庭内的“不作为”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孙雪芝应当受到制裁。说法之二夫妻扶助是义务
黄双建:被告人孙雪芝与被害人胡振刚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回答是肯定的。被告孙雪芝与被害人胡振刚是合法的夫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从狭义的字面上看,似乎“扶养”关系仅指双方给付或要求给付“扶养费”的经济关系,而事实上,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包含着最起码的“扶助”关系,比如说,生活上的照料、疾病的医治等内容。
本案中,基于被告人孙雪芝和被害人胡振刚婚姻关系的存在,孙雪芝对胡振刚具有特定的义务。这个特定的义务就是说,当一定的情形出现的时候,义务人就必须去履行某些行为,去为特定的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就是基于这种法定义务的存在,孙雪芝才会被追究其不尽义务的刑事责任。
目击者,亲历者,见证者,知情人――《焦点访谈》期待你!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