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开始,医疗机构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隐瞒不报者,将被追究相关责任。这是即将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规定。
该条例还规定,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有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例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如果怀疑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 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者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吴宝珠(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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