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有妇之夫乔某与一女子姘居,他们不仅共同购买了房子,还合资炒股。但在两人情绝分手时,女子却把乔某账上的14.3万美元划归自己名下。日前乔某以财产权属纠纷起诉返还,被闵行法院驳回。
1997年初,乔某与吴小姐相识,不久后就同居生活。同年1月15日,乔某向证券公司出具授权书,全权委托吴为其炒股。吴自己也将6790美元存进同一个账户内。2000年11月,两 人感情有变,吴小姐偷偷自立账户,瞒着乔某把乔账户内的14.3万美元划到自己的账户内。乔某得知后,立即取消了吴的代理权,并取走了账户中吴还没来得及划走的17万美元。2001年4月,乔某以吴小姐超越代理权限,把其账户上的资金划归己有为名,把吴告上法庭,要求她归还这14.3万美元。
吴小姐则认为,乔某的账户上也有她的资金,委托关系只不过是表面形式,实际是两人同居期间合伙炒股,所以说乔某账户上的资金是两人共同财产。
闵行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吴小姐和乔某同居后共同生活,共同收支,虽然炒股的大部分资金是乔某投入的,但吴小姐也有部分投入,故应视为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经营股票行为,所以双方的纠纷应为对账户上资金分割发生争议,而非乔某所诉的吴小姐非法占有其资金的纠纷,故乔某提出诉讼要求吴小姐返还资金显然不当,故判决驳回乔某诉请。(记者许洱多通讯员蒋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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