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民蒋穗初买了商品房,发现市地籍测绘大队所作的房屋面积查丈报告提供的房屋面积不准,遂将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地籍测绘大队告上法庭。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蒋穗初胜诉,法庭判定市国土局认可市地籍测绘大队对其房屋所做的“建筑面积查丈报告”的行为违法,需根据蒋某的申请重新进行查丈。
据了解,1999年10月,市民蒋穗初向深圳市鸿华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汇商名 苑”首层A1—046、067两个铺位,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售)。两份合同的附图对铺位标有方位、尺寸。067铺东北角与一根圆柱之间有分隔线,约定分隔的墙体为玻璃。但2001年竣工交付使用时,蒋某发现046、067铺位的现场位置尺寸与购买合同完全不等。
随后,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竣工查丈报告,但蒋发现该查丈报告有多处错误,未将046与067铺的共同中线长度标出;未将067铺东北角方柱面积剔除;有的面积扩大,有的缩水等。与合同预售面积相差达18.5%。蒋某认为,测绘大队把不该记入的面积记入到自己房产的名下,客观上造成自己房产缩水,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罗湖法院认定,市地籍测绘大队对原告A1—046铺位的查丈结果,符合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及施工设计图的要求,还应当确认有效。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对A1—067铺位的查丈结果,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违反了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和施工设计图的要求,应当确认无效。根据原告的申请,市地籍测绘大队应当对A1—067铺位的建筑面积重新查丈。(记者 胡名忠 通讯员王华兵 曹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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