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到底女方有没有收取男方10.1万元现金?石狮法院当庭播放了男方陈先生提供的偷录录音,并依法予以采信,于10日作出判决要求女方林小姐立即返还陈先生6万元。据悉,这是我省首例采用偷录录音作为关键证据并被采信的案件。
原告陈先生(台湾人,49岁)诉称,2001年10月,经朋友介绍他与林小姐(石狮人,21岁)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一个月后举行了订婚仪式,当时他将金器和聘金4万元交给了林小姐 。不久两人同居,但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期间,陈先生为林小姐的童装店支付3万元,并为她买了摩托车等物品;此外,林小姐还拿走了陈先生的现金3.1万元。今年元月,林小姐因与陈先生意见不一,要取消婚约。陈先生遂要求法院判令林小姐返还聘金、现金、摩托车等婚约财产计11.5万元。
陈先生向法院提供的三个证据中有录音带一盒,录音带里陈先生谈到林小姐拿他6万多元,林小姐没有异议。被告林小姐辩称,录音带是偷录的,未经其同意,是不合法的,部分不属实。她没有收到聘金4万元及现金6.1万元。
经审查,石狮法院认为,录音带虽是偷录的,但被告对该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且该录音与证人的证言相印证,可以证实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开童装店花了原告6.1万元,予以采信。同时认为,原、被告按民间习俗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在订立婚约时收取原告财物应属善意占有,但数额较大,除一部分应认定为赠与外,另一部分应为不当得利,酌情按6万元计算返还原告。(魏洪平 余坚 龚寿庆 李婉玲)
目击者,亲历者,见证者,知情人――《焦点访谈》期待你!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