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法院认定当地汽运公司有义务将旅客安全送达,无证据证明死者系自杀
蕉岭少女丘某在乘车回家途中不幸坠车身亡。她的家人认为蕉岭汽车运输公司负有赔偿责任;而蕉岭汽车运输公司则认为丘某本属精神失常之人,坠车是自身过失,不予赔偿;最后双方为此事闹上了法庭。近日,蕉岭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承运人有法定义务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蕉岭汽车运输公司依法应向丘某家人交付赔偿金人民币16· 4万元。
少女父母坠车事故索赔16·5万
尽管事情已过去了半年有余,丘某的父母依然忧戚满怀。他们说,去年12月5日,女儿乘坐一辆蕉岭汽车运输公司的双层卧铺大巴从深圳返回蕉岭。当晚7时许,当客车行至河源市东源县仙塘路段时,女儿不见了。于是有乘客马上下车搭摩托车沿来路寻找,最后在1公里开外的路上,发现了丘某的尸体。
一个活生生的少女突然坠车身亡,接到乘客报案的东源县交警大队立即派警员赶到现场进行了认真勘察,并由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丘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认定她是因颅脑损伤死亡。今年1月18日,东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发出通知书,认为该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而是一起坠车事故。丘某父母悲痛之余,向蕉岭汽车运输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双方协商未果,丘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蕉岭汽车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人民币16·5万元。
汽车公司少女可能是跳车自杀
蕉岭汽车运输公司在法庭上为自己找了三条开脱的理由:一是丘某当天搭乘的客车虽然是以蕉岭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登记入户的,但该车实际上是由客车司机利某出资购买的,与公司没有什么大的瓜葛。
二是此车在2001年的全年检测中均为合格,并且事发时,丘某座位旁的车窗玻璃并无缺失或脱落的现象,因此丘某坠车并非由于客车设施不安全,而是有其它原因。
至于“其它原因”,蕉岭汽运公司的解释是:丘某本来就是精神不正常之人,当天在乘车途中言语古怪,而且多次打开车窗,事发时,客车并未颠簸或发生较大震动,因此可以说明丘某是跳车自杀。
法院认定司机利某无赔偿责任
丘某系跳车自杀身亡?蕉岭汽运公司的推测惊人。蕉岭县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认为,鉴于运输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实这种推测,所以此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蕉岭汽车运输公司才是领取运输经营许可证,具备从事公路运输业资格的承运主体。而司机利某仅为事发时的驾驶员,并不是承运人。利某没有与丘某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所以对此事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认定,是蕉岭汽车运输公司在给旅客丘某提供运输服务的过程中,造成丘某的伤亡的。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蕉岭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丘某父母人民币16·4万元。
本报记者 綦伟
通讯员 周展明 江桂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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