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新的证据规则实施后,重庆市首例以录像资料作为丈夫“包二奶”证据呈堂证供的案件(详见本报6月6日独家报道)近日审结,长寿区法院朱家镇法庭没有采信该证据。
程与丈夫结婚21年。几年前,丈夫袁某从单位辞职出来搞客运。妻子将自己从单位买断工龄的9万元补偿金拿给丈夫购车经营长途客运。去年11月,袁某拟协议与妻离婚,未果。而他在经营客车期间,在垫江租房居住,极少回家,夫妻俩感情恶化。在多次争吵后,程女 士到朱家镇法庭起诉离婚,同时对丈夫经营的两辆大客车进行财产保全。
程向法庭提出的离婚理由是丈夫有过错:丈夫赚钱后不用于家庭,而是拿去包“二奶”,公开在外与第三者同居生活,不履行丈夫、父亲的责任。她要求丈夫离婚时偿还“借”走的9万元及利息,给予她经济帮助2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程向法庭提交了她搜集的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光盘录像资料,主要内容是:在当地派出所民警陪同下,程等人进入垫江县包家镇一幢民房。楼下,女主人张某接受问话时回答了“老公在楼上”、“和老公在一起才一个多月”、“老公跟我说他是离了婚的”、“老公姓袁”等等。而在楼上的男人只有程的丈夫袁某,他对突如其来的“捉奸者”回答的是“我和她(指程)不存在了!”“我和她(指张)在一起是你造成的”等,屋内还发现袁的衣物、生活用品。
程的代理律师耿麒维提交包家镇派出所民警宋某的书证,宋说当时程来报案称丈夫长期不归家,住在包家镇,也没办暂住证,于是,他和治安员一同前往,并当场批评了袁,叫他回自己的家。袁的两位经营合伙人则证实,他们的车往返重庆与垫江县城之间,但发现袁既没在重庆,也没在垫江城或朱家镇家中居住,而是到了离垫江较远的包家镇居住。
法庭上,袁某辩称没有与他人同居,没有把钱完全用于第三者、包“二奶”等。他认为录像证据“经过加工翻拍,内容是断章取义,不能证实我与张某同居”,他陈述实际上他是在包家镇张家租房。
法庭认为,因民警宋某未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其真实性无法审查;法庭对程提交的录像资料也不予采信,理由是:最高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像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高法院今年4月1日颁布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83条规定,在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使用该规定。
程对此判决提出质疑:该案是今年3月13日立案,4月8日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提交录像,7月11日一审宣判,判决书制作时间却是4月28日,难道不该适用新的证据规则?
“法院对程案录像证据不予确认的依据是正确的,对一个案件的时间计算应以立案为准;因为该案在新的证据规则施行前立案,不应使用该规定。”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表示,法院制定判决书后近3个月才宣判的方式不太规范。该校年轻的副教授林刚博士也持相同观点,并表示该证据提交二审也可能面临同样遭遇。
离婚大战使程女士心力交瘁。但她向记者表示,她的证据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应该得到采信。为维护自己和女儿的合法权益,她将坚持上诉。 (记者 刁 竹 实习生 徐加佳/文 张其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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