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女儿被车撞死,9年后女儿的父亲将公安局告上法庭,理由是公安局“不作为”,致使肇事司机没有承担刑事责任。今年7月11日,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事情的经过是:1993年1月27日,昆明钢铁公司职工朱元德带着12岁的女儿朱洁在呈贡县上街时,景洪汽车运输经贸公司职工王志宇驾驶云南63-01795大货车将朱洁撞倒致死, 肇事后,王志宇驾车逃逸。案发后呈贡县公安局对此案作出了“因证据不足,本案作为逃逸案处理”的答复。朱元德无法接受,自此走上了漫长的“打官司”之路。最终,朱元德夫妇得到了将近8万元的经济补偿,但法院因无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而没有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朱元德认为这是呈贡县公安局的“不作为”所造成。于是,他于去年11月将呈贡县公安局起诉至该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呈贡县公安局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在11日的庭审中,原告朱元德认为,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专门机构,被告负有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必须对本案作出合理、合法的责任认定,被告拒不作出责任认定,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被告呈贡县公安局答辩称,当时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警迅速赶赴现场,经多方调查取证,所获得的证据材料不能确认这一事故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并且这一结论已用书面形式告知了原告和王志宇,原告也于1998年11月2日亲笔签收了送达的书面通知,并据此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经县法院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审理终结,对民事部分赔偿进行了终审判决。在此案中,公安局作出了最终结论,并不存在任何行政不作为。而且,原告朱元德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诉讼时限。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李琰胡正刚黄豆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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