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胡名忠管亚东通讯员王华兵)一严重烧伤畸形的患者,欲将港人捐助治病的款从医院拿走,未获同意后,而将市第二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的“捐款所有权争议案”7月16日终审判决。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上诉,确认捐款的所有权属于医院,医院将该款转给其他需要的患者做治疗之用的作法合法有效。
25岁的安徽籍打工青年张晓汶因严重烧伤致面部毁容,双手呈爪状畸形,于2000年8月 入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烧伤科。张某经济十分困难,无力交纳医疗费用,医院烧伤科的工作人员便主动为他联系了多年来热心为病人捐款的香港人张女士。张女士得知张某的遭遇后,同意捐一些款为他治病。随后张女士先后11次向张晓汶提供捐款,共计捐款给他41500元。为方便财务核算医院将捐款以张晓汶的名义开出预交金收据,便于专款专用。医院用这笔钱为他两次成功地进行了颈部疤痕和双手疤痕整形手术。
2001年6月28日张某办理了第三次入院手续,但未进行任何治疗就不辞而别。10月29日,他以回家乡治疗医药费较便宜为由,向医院提出取走一部分捐款,医院给了他4500元。但张后来又第四次入住市二医院并请求张女士再次捐给医院收费处3000元。这一次张又没有进行整形手术,而是要求将捐款的余额8573元取走,医院没同意,闻讯的张女士也不同意。2001年11月8日,张女士又去红会医院烧伤科看望病人,听说了勇于救人的程晋峰不幸烧伤的感人事迹,急需经费治疗。当即决定把张晓汶不做整形手术所剩的捐款转赠给程晋峰和他同病房的另一烧伤患者,共计8930元。
2002年3月,张某将市第二医院告上福田法院。张某认为,医院收取他的医疗费押金,未用部分应及时返还。现在拒不返还,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医院返还原告住院押金8573元,赔偿交通费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对医院理应把转给其他病人做医疗费的捐款还给张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于昨天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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