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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检竟“搭售”灭火器 长安县交警大队称并未强制购买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17日10:39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拓峰实习生曹海东)长安县交警大队在对车辆年检审验时搭售灭火器材,如果车主的灭火器合格证过期,不买这里的灭火器就不能年检。这是记者昨日接到群众举报后,经采访证实的事。

  群众举报说,从今年4月份开始,长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求辖区车辆重新办理灭火器合格证,并要求安装160元的灭火器,否则就不给办理年检手续。昨天上午,记者随机跟随
一位办理奥拓车年检的刘师傅进行了暗访。当刘师傅交完道口安全管理费用以及车船税等360元费用后,遇到了“麻烦”:一位穿交警制服的女同志说“灭火器合格证过期了,不能审验”。

  接下来,刘师傅就在证照大厅里办理所谓的灭火器手续。只见门口处随便摆放着一张桌子,两个身穿便服的人员坐在旁边,许多司机正在和他们理论。

  刘师傅出示了自己的消防栓检验卡,“你的灭火器合格证已经过期,必须办理新的消防栓检验合格证,同时买一个新的灭火器。”两位工作人员如是说。“我们可不可以在外面买灭火器?”“这是规定!必须在我们这里买……”无奈之下,刘师傅只好缴纳了160元购买灭火器,然而收据上的公章却是“陕西侨仕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就此,记者采访了长安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何晓良。他说,销售灭火器是“上级业务部门的一个安排,要求各区县给予配合”,他们并没有直接参与这件事。他们在年检中要求顺其自然,不强求,只检查消防合格证是否合格有效,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没有强行指定到哪个部门办理检验灭火器手续。

  尽管交警部门如此解释,但依然难以服人:其灭火器检验就设在证照大厅,并且只有这一个灭火器检验点,并要求现场购置,显然这是一种变相的强制销售。事实上,按照公安部的文件规定,车辆安全消防器材的审核应归属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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