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新是否应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如实“亮丑”呢?社会上还需不需要尚新这样的诚信?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陈忠林教授认为:《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实际操作性并不强,一方面是因为在现实中,那些忠实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人,往往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尚新就是这样的典型),产生与立法本意相悖的效果;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求职者即使不向 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他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尚新的真诚值得肯定,他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陈教授特地为尚新支招:为了避免再次遭遇尴尬,下次找工作时,如果用人单位明确地提出了有关问题,他就如实报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要求,他就不必报告。因为《刑法》第一百条要求的是“如实”,而不是“主动”报告,“这样既不违法又避免再受打击”。
西南师范大学的社会学专家秦启文教授表示:诚实本身是一种值得肯定的优良品质。但是,社会对诚实也存在着一个接纳度的问题,因为尚新犯过罪,所以别人对他这个人心存疑惧,这也是一种很普遍的心态。所以,尚新不应该怀疑诚实的价值,而我们的社会则应该给他更多的宽容,用人单位应该正确对待这些曾经受过刑事处罚并真心改过的“罪人”。
目击者,亲历者,见证者,知情人――《焦点访谈》期待你!
新浪手机图片每天增加上百幅,下载最新图片送数码相机钻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