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一宗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背后却横生枝节。在受害者死因不明的前提下,为了8.3万元的赔偿金,交通肇事者和死者家属在法庭上展开了两轮争夺。
2000年1月10日,本市航南公路、莘奉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轻骑的胡先生被一辆客车撞倒。胡先生尽管得到了及时的救治,但几天后还是离开了人世。经警方勘查,事故当由驾驶客车的沈女士承担全责。在此基础上,沈女士与胡先生的家属达成了协议,答应支 付8.3万余元赔偿。然而,同年11月大众保险公司却因伤者死因系肝癌为由,拒绝理赔胡先生的意外险。等到消息传开,沈女士才知医院对胡先生的死因诊断是“脑血管意外”和“肝癌”。
“既然不是直接死于车祸,为何要我承担死亡责任?”本着这样的理由,沈女士开始拒付赔款,并因此和对方家属闹上法庭。一审中,沈女士甚至要对方家属返还已支付的1.62万元赔偿,坚持自己对胡先生的死没有责任。法院调查发现,胡先生因伤入院后,没有进行脑部CT检查,考虑到胡先生的可能死因是肝癌,法院判决沈女士只需承担4.1万余元的赔偿。沈女士对判决仍然不满,向市一中院提出了上诉。
根据查明的事实,胡先生在入院后被初步诊断为“脑血管意外”和“肝癌”,这两种疾病均为致命病因。二审法院认为,在没有更多证据的前提下,应当认为这两种疾病都是死因。虽然在医院的死亡证明上,胡先生的死因只有“肝癌”一项,但这是在当初填写死因时,根据死者家属的主观判断而写下的,不是权威鉴定部门作出的结论。法院综上认定,沈女士的所为与胡先生的死亡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她应该为胡先生的死亡承担责任。
日前,市一中院对这起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了终审宣判,维持沈女士赔偿死者家属4.1万余元的一审判决。(记者罗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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