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非法传销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原告刘绍芬与被告角照强均为禄劝县崇德乡农民。去年5月,刘邀角到广西玉林县,由刘出资5200元共同进行家庭式传销,后因上当受骗,致使刘的资金未能收回。同年9月30日,刘与其夫角述华用菜刀逼角照强写下一张共同承担损失的“欠条”。但由于角一直不 偿还“欠款”,今年4月,刘以做海鲜生意亏损为由诉至禄劝县法院,要求角赔偿损失7000元。
审判中,被告角道出了与刘联手参加非法传销的经过,禄劝县法院经查证属实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有关规定,双方因违法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庭在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杨树兴 胡正刚 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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