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李某没想到,抓获了抢劫嫌疑人本该得到奖赏,却因泄恨伤人触犯了刑律。
今年元月4日,该县板桥镇李某在提水浇树时被一蒙面歹徒持刀抢走现金50元。接报后,警方迅即开展勘查、布控工作。元月7日午16时,犯罪嫌疑人,19岁的张某被李某之子发 现,在村民的协助下张某被抓获。张对犯案事实承认了。李某之子气愤之余,用从张身上搜出的钢锯刀片猛地把张的左耳割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图一时泄恨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配合做好被害人救治工作,故依法作出如前判决。(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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