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一次输血,使医患两次对簿公堂,患者第二次败诉是2日前:7月15日。
原告是新洲区食品公司职工余明镜,长期疾病缠身。其妻王旺梅是案件的全权代理。
被告是新洲区人民医院,法庭上理直气壮。
———患方称:医院输的血不健康,使余明镜染上丙肝;
———医方称:患者余明镜感染丙肝与输血没有直接关系;
医患双方谁都拿不出确凿的证据。
这宗判了的“悬案”留下许多启示。
噩梦一样的往事
回忆往事,余明镜的妻子王旺梅说:“那是噩梦一样的日子。”
1994年8月15日,余明镜因意外伤到新洲区人民医院外科住院治疗,17日晚因脾破裂做手术,输血800毫升,19日又输同型血400毫升。
王旺梅说,手术后,余感觉右上腹不适,医生说稍作休息会好转。
当年9月20日,余明镜病愈出院,但肝一直不舒服。一个月后到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肝有异常,疑是肝内血肿或血管瘤。
1994年12月1日,余明镜急性黄疸、病毒性肝炎入住新洲人民医院传染科。
1995年7月19日,余明镜到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部进行血液检验,结论为:丙型肝炎。
余明镜全家都惊呆了。
“我最怕他生病,每次看病都要用钱,自从得了丙肝,他的体质越来越差,生起病来很难好,费用也大,经常一边治病一边借钱。”
“借债看病,再借债再看病。”王旺梅说:“我从没想过这一切可能是那次输血造成的,直到有一天从报纸上看到一篇关于医院输血传染丙肝的消息。”
扬州寻找供血者
1999年9月29日,王旺梅在新洲区人民医院查阅原始病历时发现,当年为其丈夫供血的竟是来自于外地的献血人员。
当时她认为,找到供血者就能查明丈夫被传染的原因。凭着查到的吴文福、单成林两个供血者的名字,王旺梅开始了艰难的寻找。
几个月后,王旺梅找到当年两供血者曾住过的旅社。据旅社老板说:这两个供血者是跟一个输血团来新洲的,他们是江苏扬州人。
一次偶然机会,王旺梅通过一外地供血者得到了单成林的住址。
今年3月28日,王旺梅独自到扬州找到了吴文富,他写下了1992年他染有丙肝的证明,并同意第二天早上到医院验血取证。
谁知第二天,吴文富回避了。
“吴文富的文字证明成了我惟一的证据。”王旺梅说。
谁举证谁输官司?
昨晚8时,案件当事人王旺梅打电话告诉记者,法院二审判决的理由之一是:起诉时效已过。
王旺梅不愿接受这一判决,“我准备提请抗诉。”
对于这样一个“没有实质定论”的结果,记者采访了各方专家。
有关人士认为,非要定输赢的话,关键是采取哪种举证方式。
按民事新规定,医疗纠纷由院方举证。那么医方很可能会输官司,因为他们无法拿出供血者的健康证明甚至身份证明,因此无法证明自己输给患者的血液是健康的。
当然也可以采用患者举证,因为这个案件是2002年4月1日前起诉的,在新规定确定之前。如果这样,那患者败诉的可能性也很大,虽然他们有当时供血者出具的书面证据,但却缺乏权威的医疗鉴定。
据余明镜的辩护人———武大法学院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张连峰说:由于缺乏当事人的血液鉴定,余明镜夫妇无法确证,余明境所染丙肝就是医院输血所致。而医院由于没有采血人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因此也无法证明自己清白。因此这个案件的举证方将很不利。
数位医学专家认为:此案的关键是无法认定“过错责任”。这有两个原因,科学技术无法达到百分之百检出血液中带有丙肝病毒的客观事实成立;另外,丙肝传播途径有多种,如亲密接触、注射、开放性外伤等。
司法专家称:从法律上考虑则要认定感染是否由输血引起;另外输血方是否有责任过错。而输血的风险存在及风险后果无他人承担。
这宗案件留给人们的另一个问题是:用血,安全吗?
法庭上的交锋
余明镜、王旺梅夫妻与新洲区人民医院一共打过两次官司。此前王旺梅曾向新洲人民医院递交了请求赔偿书。
2001年9月,为避免失去诉讼权,余明镜夫妇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了赔偿诉讼请求。因无法举证,一审,余明镜夫妇败诉。
2002年,关于医患纠纷的举证责任由医院方承担的专项规定出台后,王旺梅再次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辩论
原告———
法庭上,余明镜夫妇提出:造成余明镜感染丙型病毒肝炎的直接原因是医院在手术操作中严重违反有关医疗规则,将不合格血液输入原告体内导致原告传染上丙型肝炎。院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给原告及家人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及后期医疗费。
他们出示了当年供血者吴文富出具曾患有丙肝的证明材料及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令第20号发布的有关对供血者进行监管的相关文件。指责医院无法拿出供血人的身份证明、健康证证明,甚至连供血人住哪、是否健康这些基本的档案都没有。
被告———
新洲区人民医院认定了:原告因创伤性脾破裂于1999年8月到医院住院治疗及输血抢救的事实。
但是院方认为,原告所患丙型病毒性肝炎不一定是由输血引起。而余明镜不能举证,证明他所患丙型肝炎与人民医院输血行为有直接关系,并称原告要求院方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不充分。
新洲区人民医院还称,医院对输血者所尽的职责义务是:对血液的有效期、型号进行核对,看血液是否凝聚或溶血,从记载核对的病历以及输血惯例看,区医院尽到了核查责任,未违反医疗程序,没有过错。供血者是否患有丙型肝炎等有关血液内在质量方面的问题,院方没有检测条件,据有关规定也没有检测义务。
武汉晨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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