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雅特约记者王华兵)因付不起庞大的烧伤治疗费,张晓文得到了一位香港好心人先后10次的捐款,出院后,张晓文以要求退还剩余捐款——住院押金为由与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簿公堂。昨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晓文的上诉请求。
张晓文在起诉书上称,2001年1月,他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烧伤科治疗,得到一位香 港好心人张女士的捐款帮助,同年2月26日出院,但张女士为他交的住院押金还剩余8573元,而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却拒绝退还此款。
对此,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辩称,香港人张女士曾先后10次向医院捐款用于张晓文的治疗。为了方便财务核算,医院将此项捐款以张晓文的名义开出预交金收据,并为两次住院治疗的张晓文成功进行了手术,但在获得捐款并办理了第三次入院手续后,张晓文却未做手术自行出院,并以到外地治疗为由拿走捐款4500元。后来,张晓文又以需要第四次住院为由要求张女士继续捐款,在得到捐款后,张晓文办理了住院手续却拒绝接受手术,要求将张女士捐给医院的余款取走,此举遭到了张女士的断然拒绝。
昨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香港人张女士也出庭作证。法院经法庭调查、当庭质证、法庭辩论后认为,医院在接受捐款后一直在收款收据上将张晓文列为缴款人,仅是为方便捐款的管理使用,不能据此认定张晓文已对此款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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