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直击】近日,一名30来岁的青年男子来到公证处,毫不忌讳地告诉工作人员,他想和自己未婚同居的“妻子”办理一份婚前财产公证。
据了解,该男子是广州某公司驻中南区域的经理,在工作中,和公司一个女职员很是谈得来,尽管该女知道他已有妻室,但还是和他毫不犹豫地“好”上了。经过一年的恋爱后,这对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的“露水夫妻”也想有个属于二人的家,于是,二人共 同投资,花30万元在汉口买下了一套商品房,为了“家庭稳定”,他们期盼通过“婚前公证”达成协议———男女双方必须和对方保持五年的夫妻关系,否则失去房子的产权。
工作人员听完这个花心男子的“浪漫故事”后,马上对其申请严词拒绝。
【迷津指点】公证处负责人称,我国实行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显然,该“花心男子”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是随婚姻关系的成立而成立的,如果婚姻不成立、或者属于无效婚姻,那么,该约定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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