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交警认为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父亲为讨说法,上下奔波长达9年----失女老父起诉公安局不作为
本报记者张文凌《云南法制报》记者白志英
7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法院就朱元德诉呈贡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进行 公开审理。
朱元德在法庭上说:“这不是一起复杂的交通事故案,却因交警错误的结论导致人为复杂化,致使此案久拖不决。交警部门没有履行他们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不作为。”
55岁的朱元德是昆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的工人。1993年春节,他们一家三口回到呈贡县岳父母家团聚。大年初五这天,12岁的女儿要朱元德带她上街玩,父女俩走到一汽修厂门口时,一群人正在树上挂鞭炮准备燃放,两人停了下来,女儿躲到朱元德的身后。就在鞭炮炸响之时,朱元德听到女儿一声惨叫,随即一辆装有篷布的大货车从他身边擦肩而过。他回头一看,女儿已倒在地上昏迷不醒,一只鞋飞到路的中央。
修理厂工人杨永亮目睹了这场事故,眼看着肇事车扬长而去,他立即叫上表弟李艳昆驾车追赶。他说:“我们很快追到那辆车,他停在路边。我气愤地对他说你撞了人还想跑。他说他停在那30分钟了。我摸了摸汽车水箱,水箱很烫,在寒冷的天气里停半小时,是不可能这么烫的。”随后,交警赶到,将肇事车和驾驶员王志宇带到呈贡县交警大队。
下午两时,朱元德的女儿朱洁因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舒散性休克、内出血、膀胱破裂。3天后,朱元德在呈贡县交警大队见到了那辆令他撕心裂肺的绿色篷布卡车,大队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会处理好此事,叫他回家等候通知。4月30日,朱元德苦苦等待的通知书来了,上面写着:“因证据不足,本案作为逃逸案处理。”
对于交警大队如此草率的决定,朱元德难以接受,此后,他不断地到县公安局上访,要求对肇事车辆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却迟迟得不到答复。情绪焦虑的朱元德开始怀疑“此事中有不正当的利害关系”。
1995年6月14日,呈贡县交警大队将一份事先拟好的处理协议递到朱元德夫妇面前,要求他们签字,上面写着:“此案属交通肇事逃逸案;呈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这一事故的过程中是认真、谨慎、负责的。朱元德认为呈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案时有受贿行为,这是没有依据的,应对朱元德进行批评教育;此协议为最终处理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除了案件侦破,朱元德夫妇不得再提出任何要求。”同时给予补助17800元。“虽然我在协议上签了字,并接受了17800元,但并不认为此事就此了结,我要拿这钱继续我的上访之路,直到他们追究了肇事者的责任。”
朱元德的遭遇终于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1998年10月,呈贡县交警大队给了朱元德一份通知书,不再称这是一起交通事故逃逸案,而是说“你女儿朱洁与王志宇发生的交通事故,经调查不能确认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
尽管如此,老朱还是认为“这份通知书自相矛盾”,“交警一方面认定王志宇是肇事当事人,另一方面却认为他不该负责任。”
1999年11月,呈贡县人民法院就朱元德诉王志宇和其所在单位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两被告赔偿朱元德精神损失费5万元,其他费用28730元。
王志宇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法律依据不足”,同时说,朱洁只是朱元德的养女,朱元德不该获得精神损害补偿。
“正是因为交警的渎职包庇,才使王志宇认为这一事故没有什么了不起!”手拿女儿的出生证,朱元德泣不成声。
伤心的朱元德今年终于将呈贡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并赔偿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50万元。
呈贡县公安局答辩道:事故发生后,我局交警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多方调查取证,排查线索,所获得的证据材料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我局一直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并作出了最终结论,并不存在任何行政不作为行为。原告已于1998年11月2日收到此事故的最终处理结论(注:即前文提到的“通知书”),其现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诉讼时限。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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