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名大学生上课时请假未获批准,受到教授批评,便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教授告上法庭(此前本报曾作报道)。昨天上午,南京市建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南京审计学院学生邵某的诉请被全部驳回。这起案件引起了主审法官的深思,他在该起案件的判决书末尾特意加批了一段三四百字的“法官后语”,这样一份判决书在我省法院系统还是第一份。
原告邵某诉称,今年“五一”长假期间的6、7日,他晚上躺在宿舍床上看小说到凌晨 5点,引起眼睛疼痛。5月8日上午,在进出口业务课第四节课前,他因眼睛疲劳疼痛向任课老师本案被告邵教授请假。邵教授手持扩音话筒边讲“干嘛、干嘛”,边从讲台走下,听完原告讲明理由后,手持话筒对着九九级国贸专业(1)、(2)两班同学讲“你能有什么用,你去回家种地吧,或者到后面盖房子的工地上去干泥瓦工吧。”邵某据此认为,邵教授在公共场合故意侮辱、贬低其人格尊严,侵害他的名誉权,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在九九级国贸专业(1)、(2)两班全体同学面前公开道歉、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
被告邵教授则辩称,邵某所述不实。当时她从外面刚回教室,并没拿话筒,途经邵某桌旁,邵某提出请假,称坐在课堂上课累。她说“在屋子里坐着上课累啊,那农民种地不累?我家屋后盖房子的工人不累?”后邵某就没有讲话了。从教学管理方面考虑,请假需凭病假条,且向班主任和系主任请假,而邵某请假理由是累,并没说眼睛疼、身体不适,故她没有同意。
法官认为,被告回答原告“你有什么用”,是在特定环境下对原告的一种批评教育,该说法虽有欠妥之处,但并不构成违法。被告用“回家种地”、“做泥瓦工”的形象比喻教育原告应好好学习,主观上亦无过错。
该案主审法官金立安在判决书上的“法官后语”中说,原告作为学生,理应遵守学校作息制度,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学习之中,对老师的良苦用心应予充分理解,不应曲解老师的善意批评和教育,即使自己有不同想法,亦可采用主动与老师进行思想沟通的办法解决,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妥善办法。(建民 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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