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林洁,通讯员黄焕葆、奥国平报道:生意人因竞争积怨良久,最终雇凶铁锤相向,被害人受轻微伤,幕后指使人与直接行凶者逃之夭夭。两名同案犯被控“故意杀人罪”,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两被告无罪!
2000年12月14日下午,在广州某服装批发广场做服装辅料批发的蔡某从自己档口出来,突然,后脑被人用铁锤打了一下,一摸已流血,他转身见一男子拿着铁锤向先烈东路方向 逃跑,蔡某随即叫路过的堂兄弟将那男子捉获。
这名被抓获的男子叫韩锐存供述:“12月12日晚上,我的朋友洪超找我帮忙做一件事,去打一个人……我只知道有人出钱指使他去打被害人,但不知是谁!”
韩锐存在一次供述中表示:“洪超当时对我说,打死事主就给10万元,打伤就给1万元!”
2001年1月19日,另一同案犯马春辉在河南开封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因证据不足,直接行凶人韩锐存被释放,马春辉因有强奸罪的前科被送劳教一年。
受害人不服,频频上告,惊动了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作了专门批示。检察机关重新批捕韩、马二人,但韩已不知去向。
可是,马春辉称自己也是中间人。他供称:2000年11月中旬,同案犯区志山说,有个在服装批发市场做生意的老板与另一个老板有矛盾,想出五万元找几个人,打对方出气。当天我先收下了两万元。2000年12月14日,我带洪超去认目标,他把买来的铁锤交给带来动手的两人中的一个,叫他们去办。然后我和洪超就坐“的士”走了。
2001年5月,又一案犯区志山被抓获。
从他的嘴里,幕后人浮出水面。“2000年3月,做生意的老板辜建平被蔡某找来的人打了一顿,后来,辜又认为蔡某把其汽车划花了,提出叫我找几个人去‘教训’他,于是我约了马春辉和辜建平见面,具体的事情由他们两个谈,我并没有去案发现场,事情是马春辉后来告诉我的。马收了四万元,我把剩下的一万元还给了辜建平”。
今年1月10日,检察机关在主谋辜建平和直接行凶人韩锐存均未归案的情况下,对区志山和马春辉提起公诉,控以“故意杀人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属故意伤害,但其行为未发生严重的后果,只致蔡某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所有的证据均无法认定被告和辜建平、韩锐存有故意杀害蔡某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故判决两人无罪。
法律解释被控“故意杀人”何以无罪———
被告不得自证其罪既无旁证疑罪从无
本报讯无罪判决一石激起了千层浪,受害者坚持认为整个事件过程是一起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的杀人犯罪,向多方面投诉。这样一个敏感的案件,法院为什么会判两个参与伤人事件的“凶手”无罪呢?记者昨日到天河区法院一探究竟。
天河区法院认为,不得自认其罪是现代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如果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刑事诉讼中唯一的证据,那它就不再具有证明力,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方可作为定罪的参考。韩锐存的两次供述不仅有矛盾,而且只是个孤证,缺乏其他证据相佐,故不能推定其他人都有杀人的故意。而且他现在在逃,许多证据和供述无法对证和采信。
而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两个被告和雇凶人、直接行凶人没有杀害蔡某的必要和故意,借他人之手报复伤害之意却比较明显。
此案是个疑案,两重要犯人在逃,使得他们的真实意图无法考证,疑罪从无,但如果有进一步的证据,行为人可能被定为有罪或罪重,但目前只能依法办事,不能定故意杀人罪。
据了解,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罪名成立与否。本案中蔡某经法医鉴定,受的是轻微伤,按法律规定,这甚至不在提起公诉的范围内。(林洁 黄焕葆 奥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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