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事件起因:
土地转让协议写明约1万平方米地皮,交货时只有4500多平方米
德庆县九市加油站位于321国道边,面积500多平方米。2001年,番禺的吴先生将其买下,并相中国道边的一块面积8000多平方米的地皮,准备在相中的地皮上重建加油站。德庆 县供销社称他们拥有该块8000多平方米的地皮使用权,吴先生便爽快地向供销社买下,并一次性付50%的地皮款。当供销社将该地国土证办好后交给吴先生时,国土证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竟然“缩水”成4500多平方米。吴先生大呼上当。好端端的地皮为何会“缩水”?记者深入德庆作了一番调查。
吴先生质疑一:
如果供销社有1万平方米地皮,为什么不履约全部转让?如果本来只有4500平方米,那么协议存在欺诈
据吴先生反映,2001年,经朋友介绍,他准备将德庆县九市镇的九市加油站买下。由于该油站面积较小,位置也不佳,不利于长远发展。于是,他与德庆县供销社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第一段为:县供销社将位于九市供销社甘力村委会围心村水井头地皮一块,约1万平方米,转让给番禺某石油设备公司(吴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按照协议的规定,公司先交50%地皮款,办妥土地使用证后再付其余50%地皮款。土地使用证办证费用由公司负责。县供销社依约将该地皮交给公司使用。协议签订的日期是2001年4月3日。
吴先生说,当时公司还与县供销社下属的九市供销社签了《关于九市加油站的转让合约》,转让价是62万元(包括全部土地、加油站的房屋和各种设备及经营权),也是先交50%的款项,等各种产权转让手续办妥后再交其余部分。
吴先生反映,2001年5月,当他拿到国土证时,发现证上的使用权面积只有4500平方米。地皮“缩水”,他不断和供销社交涉,但未果。他不解,如果约1万平方米地皮权属归供销社,为什么现在供销社只部分转让给他?如果供销社本来只有4500平方米地皮,那么协议上签订的约1万平方米就存在欺诈。这也就是问题焦点所在。
吴先生质疑二:
国土局规定办证费8元/平方米,镇国土所超标收费
吴先生称,协议上写明办证费由公司交,但供销社竟然替他先交了土地办证费近30万元。他疑窦顿生,供销社为何迫不及待地代交了土地办证费?这时,供销社催他交纳其余的50%款项,他认为,公司最需要的那块约一万平方米的土地,供销社只给了他4500平方米,根本无法进行新的油站建设。事情便陷入艰难的交涉中。
记者直击:惹来争议的土地满目荒凉
记者驱车来到了协议中提到的约1万平方米土地的范围内,看见这片土地周围仍种有农作物,但在这片土地上,农作物已经全部枯死,土地已经荒废了。
县供销社:出了问题,谁对谁错说不清
在县供销社,记者见到供销社的刘主任。表明来意后,刘主任称不愿意对此事多谈。经过努力,刘主任还是谈了些相关情况。他认为,吴先生买这块地皮是经过认真研究调查的。现在出了问题,到底谁对谁错也说不清楚。他认为,吴先生应该是自己在投资款项上出了一些问题,不想继续投资才对地皮面积提出质疑的。供销社也很有诚意帮助吴先生解决各种困难,包括开始时遇到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供销社出面与有关部门沟通解决的。
县国土局:双方都有责任,协议应视为无效
县国土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向记者谈了情况。县供销社在90年代初期已经向农民征用了这块土地,面积8000多平方米。最初,供销社想用这块地盖一家凉果厂,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起来。这块地皮就搁置在那里。当时供销社只是给了青苗补偿费等,但是没有办国土证,没有交办证费。1997年,国务院要求清查违法用地,这块地皮也在其中。清查后,这块地皮就交还给镇政府,权属归到镇政府。这块地皮如果要转让,必须先补交土地出让金。
对于为何不能办实际面积8000多平方米的国土证,只能办4500平方米,国土局解释,国务院规定:国道两旁25米内要预留,不允许盖永久性建筑物。当国家有需要征用这25米地带的时候,不做任何补偿,土地使用者必须无偿交还国家使用。所以,只能办离国道边25米外的地皮的国土证。
对于镇国土所开出的收取办证费35元/平方米收据的问题,国土局认为,国务院规定,出让土地必须交土地地价款的40%,德庆县规定的一般土地的出让价格为108元/平方米,这样一折算,再减去土地出让金8元/平方米,就是35元/平方米。当记者拿着发票问,发票上为何写的是办证费而不是真实需要的费用时,国土局有关领导认为这是国土所的问题。据国土局有关领导介绍,该地皮应该由供销社委托镇政府办理各种有关手续,包括国土证,原因在于,1997年该地已经交回镇政府。最后,国土局有关负责人认为,这份协议出问题双方都有一定责任,应视为无效。
县委有关负责人:土地问题我们一直很重视
德庆县委有关负责同志说,土地问题我们一直很重视,对于吴先生与供销社的这宗协议,有关部门会协助调查。县有关部门在基层工作上会继续按照“三个代表”的精神办事,不断改进县的国土工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作者:记者陈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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