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劫匪抢劫被害人的钱后,竟到被害人开的饭店去消费。近日,劫匪郭某被江苏省太仓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25岁的郭某系安徽宿州人,今年初来太仓打工。3月18日晚,他独自一人骑自行车至附近偏僻路段,采用暴力手段劫得现金6.5元及上海牌旧表一块。费了这么大工夫,仅得区区几元钱,郭某很不高兴,决定再次铤而走险。他乘夜又来到板桥镇,遇到在镇上开饭店 正在回家路上的中年妇女陆某,郭某将陆某连人带包推进河中,捞起装有400元现金及存单的挎包后逃离现场。
次日,洋洋自得的郭某准备到饭店潇洒一下,鬼使神差竟跑到了陆某夫妇开的饭店里,郭某掏出水还未干的钱去付账时,引起陆某丈夫的怀疑而被抓获。(沈春梅 顾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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